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黃聖雄
被 告 伯特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信
被 告 寶允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招琳
被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欽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
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
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查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713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2,484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尚應補繳裁判費
6,242 元(計算式:12,484×1/2 =6,242)。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