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楊木雄
原告與被告余楊新益、鄭祖銀、毓洲工程有限公司、永傳開發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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