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張良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蒲張問公宗祠捐
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
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
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