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11號
KSDV,102,補,211,201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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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郭歐秋梅
訴訟代理人 郭子瑜
原告與被告陳林秋鳳等間購買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28,866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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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