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崧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忻愉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嘉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
370,1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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