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41號
KSDV,102,補,141,201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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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謝翠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財益、鄭智元、
  鄭智堯(均為鄭海洋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89,451 元,
   應繳裁判費85,0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
   0 元外,尚應補繳84,55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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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