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董黃素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麗娜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
應繳裁判費(下同)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