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養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12號
KSDV,102,補,112,2013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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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鳳山榮民
      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錢景瑜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就養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同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2,235,057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2,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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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