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0號
KSDV,102,補,10,201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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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錢大渭
原告與被告蕭尚賓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77,582,619,37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53,267,2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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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