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2年度,200號
KSDV,102,審訴,200,2013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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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0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被   告 董玉鳳即郭玉鳳
      曾仁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
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別於85年10月1
日、86年12月6 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180 萬元、300 萬元,登記次序1 、2 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
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惟系爭土地
之業經鑑定價額為2,226,000 元,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2,22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扣除前裁判費
17,038元外,尚應補繳6,03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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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