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85號
KSDV,102,司票,85,2013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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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林高成
相 對 人 黃星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星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票載到期
  日101年3月21日,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黃星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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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