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6年度,283號
PTEV,106,屏補,283,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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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康國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 萬4,0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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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