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簡字,90年度,917號
KSEM,90,雄簡,917,200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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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九一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一三八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王鴻耀在偵查中之自白;⑵告訴代理人乙○○於偵查中 之指訴;⑶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移轉契約書、貸款契約 書、債權移轉證明書及存證信函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條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十二 日施行,是被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新法有利於被告,依 刑法第二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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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