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沈秋來
相 對 人 陳以貞
相 對 人 陳謝秀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以貞、陳謝秀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提示日前之利息無
法請求)
二、相對人陳以貞、陳謝秀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