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許清文
相 對 人 陳木霖
相 對 人 郭瑞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木霖、郭瑞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木霖、郭瑞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票據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
提示日)及相對人二人是否為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