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能源管理法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簡字,90年度,1103號
KSEM,90,雄簡,1103,200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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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一О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四九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柴油伍仟伍佰公升、加油機壹支及馬達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偵訊中自白不諱,核與徐道明於警訊之證詞相符,復有 查獲之疑似柴油油品五千五百公升、加油機一支及馬達一個在案,而前開油品經 送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研究所燃料檢測實驗室鑑驗結果,符合能源管理法 第一章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石油及其產品」與經濟部經八八能字第八八四六二二 一九號公告能源產品認定基準之「柴油」規範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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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研究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