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07號
KSDV,102,司促,807,2013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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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0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鄭賜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鄭賜榮於民國099年0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18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10月10日起至
  民國104年07月10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6.34%計付,嗣後〔
  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
  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
  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立
  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146981元整,及自民國10
  0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100年
  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
  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
  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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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