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31號
KSDV,102,司促,731,201301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3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許凱茜
債 務 人 邱慧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柒佰叁拾玖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逾期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新台幣柒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