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82號
債 權 人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代 理 人 葉泰良
債 務 人 東川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川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東川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5月23日高市府經商公
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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