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82號
KSDV,102,司促,682,201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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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82號
債 權 人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代 理 人 葉泰良
債 務 人 東川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川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東川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5月23日高市府經商公
  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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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川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