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7號
KSDV,102,司促,447,2013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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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7號
債 權 人 劉壽春
債 務 人 趙明珠
      劉柏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之被繼承人劉壽福積欠其債務為由,聲 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劉壽福於民國91年5 月13日 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即本件債務人趙明珠劉柏逸(原名 劉一治)已於同年6 月4 日拋棄繼承,且經本院准予備查在 案,有本院91年6 月7 日91年度繼字第573 號通知影本附卷 可稽。趙明珠劉柏逸既已拋棄繼承,自無庸承擔劉壽福之 債務,債權人對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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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