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7號
KSDV,102,司促,447,201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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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7號
債 權 人 劉壽春
債 務 人 趙明珠
債 務 人 劉柏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明珠劉柏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劉壽福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
  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劉壽福之繼承系統表。
三、債務人趙明珠劉柏逸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劉壽福之除戶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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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