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29號
KSDV,102,司促,4429,201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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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29號
債 權 人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債 務 人 林河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河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林河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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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