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308號
KSDV,102,司促,4308,201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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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蘇佳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肆仟捌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佳雯於民國94年0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
  0元,約定分084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1月24日止累計728,588元正未給
  付,(其中370,537元為本金, 358,051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蘇佳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1月24日止累計16,305元正未給
  付,其中6,590元為消費款;6,11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佳雯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70537│     │1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蘇佳雯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590元│     │1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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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