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219號
KSDV,102,司促,4219,201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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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
債 權 人 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債 務 人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
  高雄地方法院)。
二、釋明債務人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債務人宸峰工程
  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蔡月娥」,而非「黃義順
  」,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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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