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
債 權 人 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債 務 人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
高雄地方法院)。
二、釋明債務人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債務人宸峰工程
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蔡月娥」,而非「黃義順
」,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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