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71號
KSDV,102,司促,4171,201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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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71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許有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九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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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