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94號債 權 人 許仕承債 務 人 蘇秋香即立明石材行債 務 人 歐明雄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秋香即立明石材行、歐明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蘇秋香、歐明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陳報債務人立明石材行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其設立登記 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三、以書狀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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