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94號
KSDV,102,司促,4094,201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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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94號
債 權 人 許仕承
債 務 人 蘇秋香即立明石材行
債 務 人 歐明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秋香即立明石材行歐明雄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蘇秋香歐明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債務人立明石材行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其設立登記
  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以書狀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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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