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8號
KSDV,102,司促,408,201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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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8號
債 權 人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債 務 人 鍾張秀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張秀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請勿寄現金)。
二、債務人鍾張秀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相關資料(例:中華郵政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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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