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8號
債 權 人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債 務 人 鍾張秀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張秀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請勿寄現金)。
二、債務人鍾張秀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相關資料(例:中華郵政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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