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7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 理 人 袁宜榛
債 務 人 徐豐益律師即黃建旗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建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㈠
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