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43號
KSDV,102,司促,4043,2013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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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4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蔡必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必寬於民國99年12月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4626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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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