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870號
KSDV,102,司促,3870,2013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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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7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務 人 王千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依新台幣貳萬
  伍仟壹佰玖拾元之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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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