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774號
KSDV,102,司促,3774,2013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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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玖佰玖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債 務人張介良於民國92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
    185,00 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2月21日起至民國102 年
    0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1月22日止累計
    179,391 元正未給付,其中167,041 元為本金;12,350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 二)債 務人張介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 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1月10日止累
    計22,599元正未給付,其中21,348元為消費款;1,251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377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介良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167041│     │1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介良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1348 │     │1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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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