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73號
KSDV,102,司促,373,201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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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黃寬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寬宏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25,269元整。( 二) 利
  息計算: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
  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715
  元整。( 三)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5,26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四)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契約
  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
  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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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