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718號
KSDV,102,司促,3718,2013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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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1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杜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陸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緣 相對人杜超於民國100 年5 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
    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99 固定計付
    ,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
    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67652元
    整自民國101 年10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5.99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 年11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
    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 二)查 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
    267652 元 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
    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
    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
    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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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