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蘇貞羽
債 務 人 蘇聖仁
一、債務人蘇貞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捌萬捌仟柒佰捌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蘇貞羽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蘇聖仁給付,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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