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581號
KSDV,102,司促,3581,2013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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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81號
債 權 人 陳信志
債 務 人 黃素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素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黃素環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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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