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95號
KSDV,102,司促,3295,201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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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9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曾斐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緣 相對人曾斐莉於民國093 年09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10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
    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
    款額度之2. 00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
    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
    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 含利息及
    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
    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
    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 %計付。立有現金
    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 二)查 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00000元整,及自民國
    09 4年0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
    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
    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 三)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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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