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61號
KSDV,102,司促,3161,201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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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萬達
債 務 人 謝源福
債 務 人 謝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玖仟捌佰零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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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