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萬達
債 務 人 謝源福
債 務 人 謝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玖仟捌佰零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