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51號
KSDV,102,司促,3151,201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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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吳錫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佰柒拾萬伍仟玖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以核
  計未清償之違約金新台幣玖拾壹萬貳仟玖佰叁拾玖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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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