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吳錫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佰柒拾萬伍仟玖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以核
計未清償之違約金新台幣玖拾壹萬貳仟玖佰叁拾玖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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