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41號
KSDV,102,司促,2941,2013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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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41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 理 人 章百里
債 務 人 柯英雄
債 務 人 柯金菊
一、債務人柯英雄柯金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玖萬陸仟
  叁佰陸拾肆元,求償本金、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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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