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0年度,738號
FYEV,90,豐簡,738,2001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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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七三八號
  原   告 鉅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欽致
  被   告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聰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叁仟肆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叁仟肆佰零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劉錫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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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