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15號
KSDV,102,司促,2915,2013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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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15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張國呈
債 務 人 東豪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張素靜

債 務 人 陳進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參萬貳仟壹佰陸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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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豪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