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15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張國呈
債 務 人 東豪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張素靜
人
債 務 人 陳進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參萬貳仟壹佰陸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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