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七三八號
原 告 鉅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欽致
被 告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聰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叁仟肆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叁仟肆佰零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劉錫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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