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98號
原 告 蔡緣金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黃登洲
吳却仔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其發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