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6年度,98號
PTEV,106,屏簡,98,2017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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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98號
原   告 蔡緣金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黃登洲
      吳却仔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其發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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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