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0年度,657號
FYEV,90,豐簡,657,200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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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六五七號
  原   告 台中縣石岡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海浪
  訴訟代理人 邱創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元,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六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共同於中華民國 (下同)八十六年十月八日簽發,到期日 八十七年十月八日,面額新臺幣 (下同)廿五萬元之本票一紙,約定票款按月攤 還,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六二五計算,逾期清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加計之違 約金,詎屆期僅支付部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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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