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391號
原 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沈一鳴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
明文。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8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檢附被告王明玉、徐成林、徐仕林、徐安麗、徐
曼麗、徐慧麗及徐芸麗之最新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被
告之正確住所。是以,請補正上述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及被繼承人徐孔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倘部分被告已死亡,則請
追加被告及更正、補充本件之訴之聲明。
㈡查報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 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以及該房屋所坐落屏東縣○○市○○○段○○段
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㈢查報上開房屋最近1 年度或最新之房屋稅單,以供本院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上開房屋現況照片數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