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6年度,391號
PTEV,106,屏簡,391,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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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391號
原   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沈一鳴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
  明文。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8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檢附被告王明玉徐成林徐仕林徐安麗、徐
  曼麗徐慧麗徐芸麗之最新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被
  告之正確住所。是以,請補正上述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及被繼承人徐孔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倘部分被告已死亡,則請
  追加被告及更正、補充本件之訴之聲明。
 ㈡查報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 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以及該房屋所坐落屏東縣○○市○○○段○○段
  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㈢查報上開房屋最近1 年度或最新之房屋稅單,以供本院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上開房屋現況照片數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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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