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0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勤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玖佰叁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
新臺幣叁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勤忠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
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113936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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