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六三八號
原 告 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明定
被 告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聰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零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
除假執行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票號RB0000000號、發票日民國九十年四月 三十日、金額新臺幣(下同)五十萬零四百五十元、付款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豐原 分行之支票乙紙,詎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提示後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 款之情形,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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