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0年度,591號
FYEV,90,豐簡,591,200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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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五九一號
  原   告 甲○○
     即錦輝製模社
  被   告 柏泰工業友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奇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九十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底向原告訂購貨物計新台幣(下同)一 十八萬元,屢經催討,被告迄未給付。原告所交予被告之貨物係依被告所提供 之設計圖施工製成,貨物本身並無瑕疵。至被告所稱漏水問題,係被告另行採 購之布料,在處理過程中所產生,與原告無關。為此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對於向原告購買貨物計一十八萬元之事實不爭執,惟辯稱略以:原告所交 付之貨物,因無法完全密合,致有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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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泰工業友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