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7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務 人 葉晉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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