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07號
債 權 人 黃筠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綠緣能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就未到期部分全部請求之依據,並補正正確之訴
訟標的金額(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
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
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1審通常訴訟程序中,
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
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
之餘地。本件就2月份以後之請求,核屬對將來之請求,依
前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為請求,且
承諾書上未有「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之記
載,請計算已到期之總金額以作為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
二、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民法規定法
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
三、債務人綠緣能源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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